八五普法期夫妻共建房,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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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与丈夫调解离婚后

在财产分割时却发现

自己与丈夫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

竟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多亏检察官帮忙,不然我现在只能带着孩子睡大街了!”近日,在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接访室内,孙某紧紧握着检察官的手,含泪道谢。不久前,随着法院作出撤销房屋确权判决书的裁定,孙某与前夫赵某甲一家的纠纷终于暂告一段落。

丈夫多次起诉离婚

唯一住房竟无法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现年50多岁的孙某是一名标准意义上的家庭主妇。年,她与赵某甲登记结婚后,一直过着男主外女主内的平淡日子。为了让在外打拼的丈夫无后顾之忧,孙某一心操持家务,拉扯两个孩子长大。然而,持续了20年的平静生活被一纸传票打破了。

年4月的一天,正在家中打扫卫生的孙某突然收到一封来自法院的传票,丈夫赵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孙某如遭雷击,她完全不明白,日子过得好好的,两个孩子还没有成年,两人的感情也没有破裂,丈夫为什么会突然提出离婚?孙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赵某甲最终同意撤回起诉。

婚是不离了,赵某甲的人和心却都离了家,赵某甲以工作为由长年不着家,孙某则过起了“丧偶式育儿”的日子,一心扑在两个孩子身上。

但是,表面平静的日子实则暗流汹涌。年、年、年,赵某甲又连续三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孙某因此被扰得身心俱疲,年7月,她终于同意与丈夫调解离婚,小儿子归孙某抚养。

随后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孙某却发现她与赵某甲一同出资建造并且住了近20年的唯一住房竟然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她得带着尚未成年的小儿子“净身出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夫妻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

摇身一变成公公个人财产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事情还要从孙某的公公赵某乙建厂房说起。年,赵某乙成立了一家以其个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年2月,公司以新建厂房为由,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赵某乙与公司的共同申请下,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为赵某乙。

该房屋名为公司厂房,实为商住两用。年房屋建造之时,夫妻俩还在外地工作,两人负责出钱,在家的赵某乙负责出力,全权操办建房事宜。房屋建好后,赵某乙将建好的房屋登记在公司名下,一大家子都住在里面。

年,夫妻二人开始闹离婚,公公赵某乙随即以个人名义起诉公司,要求将房屋确权在自己名下。开庭前,赵某甲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证明,证明上赫然写着:赵某甲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随后,赵某甲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当庭认可赵某乙提交的证据和诉讼请求。法院据此于年1月作出确权判决,判定房屋归公公赵某乙所有。

然而,孙某对这次影响自身权益的确权诉讼毫不知情,当她知晓时判决已经生效。看到判决书,虽然孙某十分气愤,但苦于缺乏法律知识,在多次向前夫、公公讨要说法无果后,只得不了了之。

而就是这份确权判决,在孙某终于下定决心同意离婚时,却成为让她无家可归的重要诱因。年,双方再次闹离婚后,孙某咨询法律人士得知,房子此时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进行离婚财产分割。年,孙某与赵某甲调解离婚后,她还一直带着小儿子住在这栋房子里,且一直没有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

年离婚后至年这五年间,孙某与赵家虽同住一屋,但关系恶劣,时常发生争吵。年9月,公公赵某乙认为孙某与赵某甲离婚后还“赖”在房子里不走,遂以房主身份提起排除妨碍诉讼,要求孙某搬离已居住20多年的房屋。

“这是我20多年来唯一的住房啊!当时我也有出资建造,怎么到头来我连住的资格都没有了?”此时的孙某心急如焚,多方奔走,到处寄送控诉材料,均没能得到实质性的帮助。

发现明显的涂改痕迹

检察官抓住了破局的“线头”

年3月,孙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如东县检察院递交了控告申诉材料,该院立即立案受理。

随后,承办检察官迅速着手审查并调取全案卷宗,发现该案牵涉多起诉讼:年、年、年、年的离婚纠纷,年的房屋确权纠纷,再加上年的排除妨碍纠纷,多起纠纷加起来一共有三十几本卷宗。很难想象,这14年来孙某经历了多少次无助和绝望。

面对厚厚的卷宗,承办检察官努力在字里行间寻找蛛丝马迹,终于发现在年的房屋确权纠纷案件的起诉状中有一处明显的涂改痕迹。在最初一版的起诉状中,原告是孙某的前公公赵某乙,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赵某乙,可能也是发现了“自己告自己”多少显得有些别扭,起诉书经涂改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成了赵某乙的儿子赵某甲。这个“小涂改”,会不会就是赵某甲将房屋“拱手让人”的关键?承办检察官一下子在纷乱的案情中抓住了破局的“线头”。

该案部分重要卷宗一直放在承办检察官案头

为证实这一问题,承办检察官前往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发现,该公司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仍为赵某乙,公司一直未注销登记。按照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私下变更,如若变更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很明显,赵某甲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事并没有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只是在起诉书上进行了涂改。

赵家父子为什么要涂改起诉书?难道纯粹是写错这么简单吗?

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认真排查4次离婚诉讼中涉案房屋的相关陈述,终于发现赵某甲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陈述前后存在矛盾:年起诉离婚时,赵某甲承认“那套房屋是夫妻共同出资建造”,年离婚时却称“房屋是赵某乙出资建造,向孙某借了部分钱款,目前已还清”。但针对“还款多少?是否有凭据?”等关键问题,赵某甲却闪烁其词,以“时间太久不记得”“无收条算不清”为由百般敷衍。由此,承办检察官推测,这个房屋产权变更,极有可能是赵家父子俩为了防止离婚析产演的“双簧戏”,目的就是让孙某得不到应得的财产份额。

掌握上述情况后,检察机关认为,该起房屋确权诉讼中,存在当事人陈述不实、企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疑点,遂于年3月21日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年9月28日,法院经再审后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年的确权判决书,并对赵某甲进行训诫。赵某乙也撤回要求孙某搬离房屋的诉讼。

这场旷日持久的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终于迎来了一个休止符。接下来,孙某可能还要经历房产重新确权、分割的诉讼,但在这一刻,她终于在检察官的帮助下从流离失所的恐惧中缓过气来。

宿州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核

赵玉红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

陆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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