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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家具发展史上的承具演变较为复杂,先秦时期完成了从器座向家具类型的过渡。木豆、俎、楸、禁常为祭礼之用,木豆、俎直接承载肉类,楸、禁则通过青铜器皿来承载酒类,逐步呈现木胎漆案之形,先秦出现的案与程奠定了木制形态承载酒器与食器的家具形制。
有面板、腿足,甚至在面板四周已出现用窄板条抹起,四角包铜的结构细节,并发挥了木材优势,面板更长,以包山二号墓出土的食程为例,竟达到2米长度,后世的程与案合二为一,至明代案型仍保留较长长度,相比桌、几类体型更长。
几类以轻巧见长,先秦的凭几直到宋代的绘画作品中仍有出现,但也随着宋代垂足坐的通行而退出历史。而明代的几类延续轻巧,也以承载他物之用。桌即“卓”,属于高型家具时代的产物,卓字在《说文》中解释为“高也”,可想而知古人对此类高型家具的概括。宋元时期基本奠定了明代桌类的形制:案型桌和束腰桌分化明显,体型介于案和几之间,加强了面板与腿足的稳固性结构,装饰部件更加多样化。
北宋遗址河北巨鹿出土的木桌与14世纪波斯史书中呈现的蒙古贵族宴会食桌形制相同,且桌的前后都设单根,两侧设双根,桌面与腿间有“替木”一样的牙头,既起装饰作用,又起辅助支撑作用。巨鹿木桌牙头之间还呈现延伸之式,但未连接,被认为是典型的牙头向牙条演变的过渡性设计。很明显,一腿三牙式己具基本形制。
由直根向罗锅根的转变,在明初就己经出现,由于元代的历史资料稀少,目前仍未能确切证明罗锅根构件来自蒙古文化。出土于邹城市明鲁王朱檀墓(—年)的夹头桦罗锅根半桌,或许能说明一个问题:罗锅根构件在明初已然出现。
明代周臣的《罗汉》立轴图中描绘了一个用细树枝做柢,连接并加固腿足的小几,这类造型早在江南竹制家具中有大量出现,对罗锅柢的出现是否有启示?另外,波斯插画中描绘可汗和家人相聚宴会的场景中所使用的食桌与汉文化背景下的食桌无异,未呈现出罗锅根、霸王根结构特色。
由此可以推断,汉文化对蒙古文化的影响远大于蒙古文化对汉文化的影响,对于家具结构的改良变化,仍以汉文化为主流。因而明式家具研究当中多数观点认为罗锅根、霸王柢结构来源于元代的蒙古文化,目前的研究资料未能证明这一观点的客观准确性,有待进一步研究。
根据金代承安三年山西孝义墓葬壁雕一童床上呈现的并列两个类似罗锅根造型的构件以及金大安二年山西董明墓砖雕上的供桌呈现两端雕花、弯转过度,类似罗锅根的支撑部件,可以看到罗锅根的前期变化,是否可以判断为是这一结构的雏形开始?在众多宋辽家具图例中,极难看到类似金代的罗锅柢造型,是否说明罗锅楸结构造型的出现和女真族文化有关?就该问题研究不再深入,后续继续研究。
但能肯定的是,金与南宋与蒙古帝国混战促进了急剧加速的民族文化大融合,在元代确立后,家具中呈现出来的罗锅根结构带有极强的元代风格,元代的一些文人绘画或室内壁画,能反映出在元代罗锅根结构特色,例如山西洪洞广胜寺元代壁画上绘有多张带高高拱起罗锅根的桌子,目前算是有关罗锅根造型最早的视觉记录。双罗锅根结构,是对宋辽家具中双直根的一种模仿。
在元人所绘《消夏图》中,图中有张比较特别的束腰桌,它好像桌腿腋下藏有云纹曲状的结构,用来支撑活接腿的斜根,它比其它任何直根或弯柢都更巧妙美观,利落方便,后来演变成为一般桌子上用的霸王根,因此后来称为霸王根展腿桌。《消夏图》中所绘桌子也算是目前视觉文献中最早有霸王根功能作用的装饰构件。
通过以上研究文献,可以得出,罗锅根与霸王根结构在元代家具中均已出现,甚至更早时期,历经两宋和元,并在民族大融合的过程中,逐渐完善、形成。也就解释了在明初朱檀墓出土的夹头禅罗锅根半桌已相当成熟的问题,只是罗锅根的造型还未发展成明式家具中经典的简约式,而是呈现出元代流行的装饰纹样一一卷枝纹样式。
(1)桌类。明式家具中的桌类品种较丰富,可分为方桌、半桌、条桌。方桌是中国古代家具应用最广的桌案,又名“八仙桌”,长宽尺寸在1.5米至1米左右,可容纳八人或六人使用,故此得名;就大量鉴定为明式家具存世作品来看,标准方桌一腿三牙式、束腰马蹄足罗锅根式、束腰马蹄足霸王根式、无束腰直腿足攒牙式、罗锅根裹直腿式为最基本的造型形制。
半桌,也叫“接桌”,意在八仙桌不够坐时,用而接上的桌子。其形制与方桌相似,束腰、马蹄腿、直牙条、罗锅根皆是标准半桌的构件元素,由于体积较小,也有腿间不施根的半桌存世。明代万历年间刻本插图中多有反映,其用途很广,可放置花瓶、盆景、奇石或香炉、水果,或一般陈设,或祭祀所用,室内室外皆可挪用,方便之至,在功能的灵活性上与几类家具相似。
亦可作为书桌、琴桌之用。条桌,可视为大型半桌,一般长度超过1.5米,宽度在0.5米至1米左右不等,其形制与方桌、半桌一致。束腰型、无束腰型、四面平皆有,有极无根都可。
从明代士大夫生活习性出发,站在使用功能的角度,又可将桌类分为:食桌、书桌、画桌、琴桌、棋桌、梳妆桌。目前存世的明式家具中桌案类型颇多,但很难分辨出曾经真正的使用途径。研究试从明朝当时的图像文考中,包括吴语区文人画、风俗画等,清理出不同品类的桌案大致形制,并和现存遗物进行对比确定。
《鲁班经匠家镜》插图画工是专门的插图画工而非营造工匠,其插图和晚明小说话本的插图比较近似,这些图应该是画工根据他对书籍内容理解而作,具一定参考价值。通过分析以上考古实物、明器以及绘画、刻本等历史图像呈现出来的明代桌类造型,可以判断如下:①明代生活使用桌器功能较多,除日常食桌,以文人琴棋书画所用之桌器居多,女性所使用梳妆桌不多,常见于富足家庭。
虽然功能使用大相径庭,但桌类造型几乎大同小异,桌类形制基本通用于日常生活所需。文人琴棋书画活动中出现的桌型,主要以束腰和无束腰桌型居多,可推断束腰马蹄足桌、直角四边平桌两类型桌深受文人士大夫所接受,是明式家具桌类中的经典款式。
②从现收藏的明式家具来看,桌类(食桌、书桌等)基本取消托泥,直格的使用逐渐被罗锅根、霸王根替代,且上移接近桌底,除一些小型酒桌,仍保留宋代桌类式样侧腿足之间的直柢,一些棋桌仍保留托泥结构外,基本上,桌类明式家具比宋式家具更精炼,去除了托泥结构,结构的加固点上移,集中在桌面与腿足的结合处,各种造型的牙板、罗锅根、矮老、卡子花、霸王根成为加强桌面与腿足、腿足之间力学关系的装饰结构件。
(2)案类,在明式家具词汇中,“桌”指四腿足安在四角的,而腿足从四角内缩安装则称“案”,案型结体家具,腿足随进安装。分平头案和翘头案两大类,均有大有小;若结合拼板与腿足的棒卯方式又可分成:夹头桦平头案、夹头棒翘头案、插肩棒平头案、插肩棒翘头案四类。插肩桦条案以小型或中型居多,造型轻巧,长面宽度都在1米以内,多以酒案、灵活搬动的祭祀案为主。
夹头樺条案以中型或大型居多,造型多变,案面有平头与翘头之分,腿足有直腿横根不带托子与花纹挡板带托子之分。明万历年间王圻、王思义撰写的百科式图录书籍《三才图会》中描绘的“天禅几”与存世实物中的花纹挡板带托子翘头案极其相似。
根据时人使用案类的具体用法,又细分为食案、承案、画案、供案四类不同功能案,如下:①食案,从中国古典家具发展历史来看,食案比食桌出现得要早许多。食案的案面可分长方形和正方形两类,长方形案面在明万历年间汪氏辑刻本《仇画列女传》插图中有呈现。
正方形案面与明代万历年间《三才图会》中记载“檯”的插图一致,“檯”为“台”的繁体字,日本正德3年(年)寺岛良安参考明《三才图会》撰写了《和汉三才图会》,将一四足小方桌,释之曰“饭台”,将明人《三才图会》中的台进行了确切解释。此台为案型,又与宴饮相关,在此归类为食案。
②承案,明代出土实物与明器中有一类案是专门承重一些衣箱或重物之用,如万历年间上海潘允征墓出土案器就是这一功能类型,但基本型以长方形案面为主,且四腿足外撇明显,加大了承重稳定性。夹头桦结构为主,牙角、牙条与其他案型无异。
③画案,主要可供于大幅面的写字、画画以及展阅。李日华在《味水轩日记》中记载:“五日,大雨竞日。沈伯远二便面册叶留案头,展阅有味”可见其功能。
南京博物馆藏苏州雷允上家实物黄花梨画案就是黄花梨夹头样平头案,为万历乙未即万历二十三年()距今已有余年的历史,与唐寅所绘的《李端端图》中出现的画案非常相似。此案高82.3厘米、纵厘米、横75.1厘米,黄花梨案体,铁力木面心,全身光素。侧面根子两根,将腿足连结在一起。王世襄先生在《南京博物院藏宝录》中称此案造型为明式画案最常见,也是最标准的造型。
上海潘允微墓出土画案明器与南京博物馆藏苏州雷允上家传铭刻画案如出一辙:大喷面式,案面边框用45度格角棒连接,框内镶独幅木板,圆直足微向外撇,夹头桦,素牙条牙头,两侧各置直根二根。造型相似的画案在明中期至清初时期内有大量图谱佐证,可推断,夹头桦结构大喷面式平头案型是画案的经典造型。
④供案,明代《三才图会》中将此案称为“天禅几”,顾名思义与供奉祭祀相关,明确其功能意义。以下刻本案例均与供奉祭祀之功能一致,位于室内供奉之用的供案多釆用托泥加钱雕挡板的翘头案形式,案面与腿足的结合方式简单,未见有牙条牙角结构;位于室外祭祀之用的供案则釆用容易挪动的直腿平头案形式。
通过分析以上考古实物、明器以及绘画、刻本等明代案类造型,可以判断如下:①夹头樺平头案,质朴简练,大量出现于明代家居生活中,可视为案型结构的基本款式。②案类与桌类在案面结构中基本一致,唯有供案案面会出现独板与翘头,这一特殊形制应追溯于前秦礼制下木俎承肉祭祀之形制。
腿足结构完全不同,桌型腿分两大类:有束腰腿和无束腰腿;案型腿不存在有无束腰之分,它分两大类:夹头样腿和插肩樺腿。在目前研究的历史物件或图像中未见1例插肩样案型结构,有待进一步考证,但现存收藏品中有大量此类结构案型,因此暂且分为这两大类。
③桌类与案类分属两类,但在同一功能使用当中常常混用,如食桌与食案;④明式家具中的案类与桌类经历晋唐演化,到北宋时期巳逐渐分化。桌的各类实用功能巳增大,陈设功能降低;反之,案类的实用功能减弱,其陈设功能则增强。发展到明代,桌类结合当时士大夫文人们喜聚户外的生活习性,常在室内与室外之间搬动,轻便牢固的设计要求甚是重要,削减托泥、直根结构,多是出于这一考虑。而案类,自古重要,宋代的案类仍带托泥,或是栅足。
(3)几类,大量明代图像中时常可以看到不同功用的几,大致可分为两类重要的功能,即室内外祭祀和盆景陈设之用。用于祭祀的几被称为“香几",另一种使用方式为盆景或花瓶等其他陈设器物的承具,则称作“花几"。从明代图像及实物来看,几类是造型变化最多,尺寸大小高低最不统一的品种。
这与时人喜焚香祈祷、好家居陈设有极大的关系,同时带有使用者个人审美眼光影响因素在内。其形体大小与房屋空间大小不无关系。目前,从已出土实物和明器中未发现几类造型。由此对几类可做以下判断:
①祭祀所用香几造型装饰性略为强一些,束腰三弯腿、梅花几面、装饰台座等装饰结构较多;②方形几的形制与桌的形制基本一致,包括束腰与无束腰两类,只在几面大小上与桌类有区别。圆几是特殊一类,几面多为正圆形,也有异形,且多为束腰型,腿足也分为三弯腿足和直腿足,其造型更为丰富。